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88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树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9日被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唐观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9日被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志招。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9日被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唐瑶京。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2年5月9日刑满释放。
以上四名被告人现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树强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与袁某(另案处理)伙同唐某某、“野狗”、“十年”等人(后三人均另案处理)时分时合,窜至东莞市长安镇、厚街镇、虎门镇、大岭山镇等地多次实施抢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2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志招驾驶小汽车搭载“野狗”、唐东华窜至长安镇锦厦社区河南工业区元威厂门口路段。见被害人颜某某骑自行车路过,张志招等人持电棍将颜强行拉上车,抢走颜的诺基亚牌手机1部(约价值700元)以及银行卡5张,后张等人持电棍逼迫颜说出银行卡密码,持卡取走颜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卡中的12300元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卡中的17000元。得手后,张志招等人在大岭山镇一路边将颜某某抛下车,后驾车携赃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无法起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取款监控录像,银行账户明细,被告人张志招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同年8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张志招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伙同“野狗”、“十年”窜至厚街镇寮厦村福岗路夹板仓库B区门前。见被害人章某某站在路边,唐树强等人便将章强行拉上车,持螺丝刀恐吓章,殴打章并抢走章的现金约1600元、三星牌5360型手机1部(约价值520元)以及8张银行卡等物品,后唐树强等人逼迫章说出银行卡密码,持卡取走章中国工商银行卡中的9000元,中国银行卡中的870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及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各2000元。得手后,唐树强等人在厚街镇一路边将章某某抛下车,后驾车携赃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无法起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证人赖某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银行监控录像,银行账户明细,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同年8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张志招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伙同“野狗”、“十年”窜至厚街镇康乐南路一路边。见被害人彭某步行路过该处,唐树强等人便将彭某行拉上车,踩住彭双脚,绑住彭双手,蒙住彭双眼,抢走彭的现金约50元、诺基亚牌手机1部(约价值70元)以及杂牌手机1部(约价值40元)。得手后,唐树强等人在厚街镇一路边将彭抛下车,后驾车携赃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无法起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彭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伤情照片,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同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志招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唐瑶京与袁某窜至大岭山镇教育路118号恒达劳保布碎行门前。见被害人熊某某步行经过该处,唐树强等人便持钢管将熊强行拉上车,殴打熊并抢走熊的现金约8200元、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不详)等物品。得手后,唐树强等人在东莞市茶山镇一路边将熊某某抛下车,后驾车携赃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无法起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同案人袁某的供述,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同年8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张志招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唐瑶京与袁某窜至长安镇咸西社区莲峰北路天韵茶庄门前。见被害人齐某某某步行经过该处,唐树强等人便殴打齐并强行将齐强行拉上车,抢走齐的现金约700元、港币100元、联想牌手机1部(约价值350元)以及仿OMEGA牌手表1个(价值不详)。得手后,唐树强等人在长安镇一路边将齐XX弥抛下车,后驾车携赃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无法起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齐某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伤情照片,同案人袁某的供述,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同年8月3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志招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唐瑶京与袁某窜至虎门镇大宁社区浦江路发记海鲜砂锅粥店门前路段。见被害人李某某步行经过该处,唐树强等人便将李强行拉上车,持电棍殴打李并抢走李的现金约60元、杂牌手机1部(约价值200元)以及银行卡2张,唐树强等人逼迫李说出银行卡密码,持卡取走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5800元。得手后,唐树强等人在长安镇一路边将李某某抛下车,后驾车携赃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无法起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伤情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同案人袁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查,被害人李某某证实被抢劫过程咬了其中一名男子,该男子就威胁将她卖去广州做妓女并摸了她的胸部,但未能指认该名男子;唐瑶京证实被害人反抗并咬了唐观强一口,他们就殴打被害人,唐树强在搜身时摸了被害人胸部;袁某证实唐观强被被害人咬后殴打被害人并扬言将被害人卖到广州做妓女。综上,目前只有唐瑶京指证唐树强摸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胸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目前证据虽反映被害人被抢劫过程中被其中一人摸了胸部,但不能认定具体是哪一个人,且也只是因被害人反抗而对被害人作出的报复行为,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为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为之。因此指控被告人唐树强在抢劫过程还摸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胸部,对被害人强制猥亵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七)同年8月3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志招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唐瑶京与袁某窜至长安镇厦边省道旁与虎门镇树田树安路交汇处。见被害人杨某步行经过该处,唐树强等人便殴打杨并将杨强行拉上车,抢走杨的现金约3000元、金立牌手机1部(约价值500元)以及银行卡3张等物品,后唐树强等人逼迫杨说出银行卡密码,持卡取走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9500元,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卡内的200元。得手后,唐树强等人在厚街镇河田社区一路边将杨某抛下车,后驾车携赃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无法起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账户明细,同案人袁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同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志招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唐瑶京与袁某窜至虎门镇怀德路口怀德路101号路旁。见被害人黄某某步行经过该处,唐树强等人便将黄强行拉上车,持电棍殴打黄并抢走黄的现金约200元、杂牌手机1部(约价值250元)以及银行卡2张等物品,后唐树强等人逼迫黄说出银行卡密码,持卡取走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2500元,另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500元。得手后,唐树强等人在东莞市大朗镇佛子坳一路边将黄某某抛下车,后驾车携赃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无法起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账户明细,同案人袁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同年9月2日13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11号门前抓获被告人唐瑶京、唐观强;同日14时许,在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加会乡上楼村4号抓获被告人唐树强,在恭城瑶族自治县信合大酒店622号房抓获被告人张志招。
综上,被告人唐树强参与抢劫7宗,抢劫数额为55940元、港币100元;被告人唐观强参与抢劫7宗,抢劫数额为55940元、港币100元;被告人张志招参与抢劫8宗,抢劫数额为85940元、港币100元;被告人唐瑶京参与抢劫5宗,抢劫数额为31960元、港币100元。
本案还有如下综合证据: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及同案人袁某的供述及相互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调查函,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唐树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唐树强、唐观强、张志招、唐瑶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树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唐观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张志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唐瑶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的手机5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港币200元,其中100元发还给被害人齐某某某,另外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从被告人唐观强、唐瑶京处扣押的人民币5160元,按两被告人参与作案所涉被害人的财物损失比例,分别退还被害人章某某1875元、退还被害人彭某13元、退还被害人熊某某839元、退还被害人齐某某某107元、退还被害人李某某620元、退还被害人杨某1353元、退还被害人黄某某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茂华
代理审判员  余 弦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笑兴
第8页共9页

2015-02-13 22:20:11 浏览:

本栏目:深圳坪山律师

上一篇:丁某某、梁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如何送达解聘通知?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坪山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