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规定

  

rb3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rb3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rb3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前两天有个刑事案件开庭,当法庭辩论第一轮结束时,审判长说时间紧不再展开了,就这样结束了法庭辩论。 rb3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由此可知,法官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rb3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4:36 浏览:

本栏目:深圳坪山律师

上一篇:医疗纠纷调解(和解)协议是否无效或能撤销

下一篇: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坪山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