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73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徐记潮汕砂锅粥店老板,住揭东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3日再次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0日被东莞市第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4)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4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于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经营的徐记潮汕砂锅粥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甲发生争执。过程中,徐某甲随手拿起一张胶凳将徐某某头部砸伤,徐某某立即冲进厨房拿出两把菜刀,追砍徐某甲,将徐某甲背部及双臂砍伤。作案后,徐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甲所受损伤已达轻伤,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2年5月2日,公安人员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电话后,在虎门镇树田社区虎门医院树田分院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事后,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甲10万元。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证人徐某乙、林某某、徐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诊断证明,申请书,赔偿协议书,身份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说明材料,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徐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视本案被害人先动手打伤被告人,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本案是朋友间喝酒后产生的纠纷,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茂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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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3 22:20: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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