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大朗镇圣堂村圣堂东苑138号小卖店经营者,住揭东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3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叶某甲、曹某某、张某某在东莞市大朗镇圣堂村东苑***号的小店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王某某打电话纠集陈某(另案处理)过来帮忙处理。陈某带着十几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到场,持砍刀等殴打叶某某、叶某甲、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也持木凳砸向曹某某,后陈某等人逃离现场。同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大朗镇圣堂村东苑***号小店抓获王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叶某甲、张某某、曹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害人叶某某、叶某甲、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郑某甲、李某某、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通话清单,人口信息表,监控录像,说明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叶某某、叶某甲、张某某、曹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除此前赔偿了的13000元医疗费外,再一次性赔偿四名被害人42万元。被害人叶某某、叶某甲、张某某、曹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该事实有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四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视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茂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杜 亮
第页共页

2015-02-13 22:20:09 浏览:

本栏目:深圳坪山律师

上一篇:代持股份协议书(律师修改专版)

下一篇: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坪山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