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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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 事 判 决 书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XXX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魏XXX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巴XXX,总经理。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周XXX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中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负责人毛XXX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魏XXX诉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周XXX、中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X,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被告周XXX,被告中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魏XXX诉称,2014年8月16日,被告周XXX驾驶郑州市XXX总公司所有的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大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站牌时,违章超车进站,造成在此等候的原告和其他乘客只能越过在此正常停靠的车辆追赶该车。在追赶过程中,由于道路不平,原告摔倒在地,此时,周XXX又违反交通法规,不进行左右瞭望就启动车辆前行,将原告足部碾压撕脱骨折,造成原告受伤住院。原告为此花费医药费45313.81元,被告除支付4000元费用外,对其他费用不管不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5858.81元、护理费1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65958.81元(已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答辩请求法院根据证据依法公正判决。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周XXX答辩请求法院根据证据依法公正判决。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中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辩称,该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如需承担,也应按照事故责任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诉讼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第41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2、郑州市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各1份。3、郑州市骨科医院门诊及住院费票据3张,郑州同安骨科医院医药费票据3张。4、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1份。5、原告受伤照片8张。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5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显示,周XXX对本次事故没有责任,该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件;原告提交的证据4显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应予区分;原告提交的证据5说明原告摔倒是由于路面不平,系自身原因。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第41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2、××病人住院预交款收据2张。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对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行人无过错时,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无过错,被告仍应赔偿原告因事故受到的损失。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周XXX、中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对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周X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中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5客观真实。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本院确认该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2、3、5,如实反映了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及发生的费用,本院对原告根据该两组证据证明的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及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4,本院确认郑州市XXX总公司所有的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中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对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原告及被告周XXX、中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对其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该两份证据客观真实,据此本院确认在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已为原告魏XXX垫付医药费4000元。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被告周XXX驾驶郑州市XXX总公司所有的豫A×××××号公交车沿大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学路陇海路口南50米公交站牌时,越过公交车站停靠的其他车辆进站,原告魏XXX为乘坐该辆公交车,在追赶时因路面不平摔倒,周XXX启动车辆前行时车辆碾压原告魏XXX足部致使魏XXX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魏XXX、周XXX均无责任,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魏XXX于事故发生当日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魏XXX在该院住院80天,共花费医疗费45313.81元,期间,郑州市XXX总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16日、8月21日垫付住院预交款共计4000元。2014年11月3日,原告伤愈出院,出院医嘱:1、伤肢不负重至少三个月,具体负重时间根据三个月复查影像学情况。2、严密观察植皮区情况,加强营养。3、住院期间陪护一壹人。4、口服强骨类药物。5、加强踝关节功能锻炼。6、4周,3个月来院复诊,如有不适随时复诊。2015年3月24日,魏XXX在郑州同安骨科医院花费治疗费、放射费、中药费共计545元。因赔偿事宜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5858.81元、护理费1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65958.81元(已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另查明,郑州市XXX总公司所有的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中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XXX是郑州市XXX总公司员工,其驾驶豫A×××××号公交车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对其造成的原告损害,应由郑州市XXX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周XXX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应当依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魏XXX、周XXX均无责任,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原告和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分担。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医疗费,按照其医疗费票据计算,为45858.81元,其中,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垫付4000元。原告住院治疗90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00元,营养费为1800元。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200元。关于护理费,参照原告的伤情及出院医嘱,其住院期间按1人计算90天,为7117元(28472元/年÷365天×90天×1人)。以上共计53675.81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带来了肉体痛苦和精神伤害,但该精神损害尚不足以达到严重程度,故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按照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原告的医疗费41858.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800元,应在交强险1000元的责任限额内予以承担。上述超出限额部分以及交通费800元,由原告魏XXX和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公平分担,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应补偿原告魏XXX各项损失2400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4000元,还应在向原告魏XXX支付2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中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魏XXX医疗费用损失1000元。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补偿原告魏XXX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驳回原告魏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被告郑州市XXX总公司承担435元,由原告魏XXX承担1000元。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 判 长  韦XXX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人民陪审员  何XXX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人民陪审员  胡XXX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书 记 员  冯XXX sE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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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4: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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