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罪刑事辩护

 

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担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创建、土地、村镇规划工作。期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昌某某对朱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在南曹乡棘针林村一块118亩非法占地违章建设行为跟罗某某说情让予以照顾,朱某甲等人亦宴请罗某某及其主管的郑州市南曹乡建设发展中心主任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吃饭。在多次接到郑州市市长热线群众举报该处非法建设仓库的情况下,郑州市南曹乡建设发展中心迫不得已对该处非法建设的仓库进行拆除,在罗某某带队拆除过程中或者罗某某在听取张某某汇报后,均不认真履行职责,以下发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或让违法建设行为人写下自行拆除保证书的形式结束拆除工作,每次均未达到彻底拆除,更未对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保证书的履行情况进行复查。2013年9月罗某某调往郑州市十八里河镇任副镇长,其调离后,李某某、裴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仍在每次拆迁时找人说情,致使该处违章建造的仓库面积逐步扩大,最终造成78665.88平方米基本农田被破坏。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郑州市南曹乡小湖村棘针林村西搅拌站东铁路北被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及林地地面硬化拆除及垃圾清运费用共计人民币2470608元,土地复耕费共计人民币353996.46元,以上合计鉴定标的价格为2824604元。

2015-12-22 10:24: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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