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浙金商终字第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
委托代理人:景某某,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乳腺癌协议:
一、由上诉人康某某于2015年8月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康某某X万元。
二、如果被上诉人未按期履行上述协议,则案原判决履行。
三、本案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四、一身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康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康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高 某 某
审 判 员 金 某 某
审 判 员 张 某 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张 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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